基础实验楼基坑支护及降水设计项目招标
发布时间:2020-10-12浏览次数:243
常州大学基础实验楼基坑支护及降水设计项目招标
一、项目概况 1、常州大学(西太湖校区)续建工程基础实验楼建筑层数为地下1层地上4层,总建筑面积约25885.38㎡,其中地下室建筑面积约6424㎡。 2、本次报价最高限价4万元,合同形式为总价包干。 3、询价文件装袋密封好于2020年10月19日上午10:00前,送达常州大学基建处(立言楼一层D区134室)。 4、经评审小组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报价最低的为中标候选人。 5、资格要求: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同时持有国家住建部(原建设部)核发的以下资质: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岩土工程勘察、设计专项的专业类乙级及以上的资质。 6、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高级工程师。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投标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二、合同主要条款: 发包人: 常州大学 承包人: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常州大学(西太湖校区)续建工程基础实验楼基坑支护及降水设计 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设计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常州大学(西太湖校区)续建工程基础实验楼基坑支护及降水设计 1.2工程地点: 1.3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号、日期: 1.4岩土工程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工程规模、特征: 1.6岩土工程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_基坑支护、降水及基坑监测方案和施工图设计 ;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执行。 1.7承接方式:_ 1.8预订的岩土工程设计工作量:_现场踏勘、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后续相关问题现场处理,验收配合等。 第二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
第三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
第四条:工期 本岩土工程设计自_2020_年_ 10 _月_ 20 _日开工至_2020_年_ 10 _月_ 30 日完工,实际工期为_10_天。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完工或交付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5.2 本工程设计费为 万元(大写_ _),包括设计图纸论证费用。 5.3 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下表约定向承包人预付(或支付)工程设计费。
第六条:变更及调整 6.1考虑到发包人提供基础资料的实际时间及现场施工条件情况,为满足发包人的进度要求,方案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和最终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将作适当调整。 6.2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场地条件的变化,对施工图将进行必要调整和变更,直至满足论证和施工要求。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责任 7.1发包人责任 7.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问内向承包人提供资料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 7.1.2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成果、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泄露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承包人有权索赔。 7.1.3本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责任。 7.2承包人责任 7.2.1承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时间、数量向发包人交付图纸、计算、说明,并对其质量负责。 7.2.2承包人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施工前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对图纸、计算、说明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补充。由于承包人的遗漏、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承包人除负法律责任和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减收或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受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由发包人、承包人商定为实际损失部分设计费的100_%。 7.2.3承包人不得向第三人扩散、转让第二条中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文件。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索赔。 7.2.4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承包人应负的责任。 7.2.5负责协助发包人组织设计图纸的专家论证,并确保论证通过,专家论证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由承包人支付。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文件错误、不准确,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时,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8.2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已开始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 8.3在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4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或未按规定时间交付图纸、计算、说明,每延误一天应承担以合同总价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 8.5交付的图纸、计算、说明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因此造成的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返工项目的收费。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 ____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承包人同意由_常州市_仲裁委员会仲裁。发包人、承包人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承包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_拾壹_份,发包人_捌__份、承包人_三_份。
发包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单位: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三、投标报价 填报固定总价,合同金额结算不做调整。 四、现场踏勘 自行实地踏勘现场,必须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需投标人负责的有关投标准备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材料,考察现场的费用和安全由投标人自负。 五、违约责任 不得将工程以任何形式转包或分包,一经发现将追究违约责任。 六、其他 解释权归常州大学。 联系人:毛俊琦 电话:13815019979 技术联系人:喻煜 电话:136561201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