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大学基建项目移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9-03浏览次数:10
常州大学基建项目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项目移交管理工作,保障项目顺利交付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基建项目是指利用自筹资金和国拨资金建造(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购置、安装项目及基建处直接管理实施的相关项目。 第三条 基建项目移交前应竣工验收。 第四条 基建项目移交对象是项目使用单位或使用管理单位,移交内容包括建筑物及相关工程实体的资产移交、管理权限移交、资料移交、培训服务等。 第五条 移交管理应落实责任人,移交手续完备,办理移交手续应通过会签形式确认,移交手续原件双方各执一份并由交接双方内部存档。 第二章 移交内容 第六条 基建工程移交内容包括建筑物及相关工程资产移交、管理权限移交、资料移交、培训服务等。内容如下: (1)资产移交:参照《常州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常大〔2014〕163号相关条款执行。 (2)管理权限移交:基建项目所产生的实体管理权限移交,如建构筑物应以建构筑物钥匙移交形式作为管理权限移交标志,移交后的安全管理及使用管理责任由接收单位负责。 (3)资料移交:移交校档案馆的资料按档案馆相关要求执行,移交使用单位或使用管理单位的资料包括合同复印件、施工图纸(电子资料)、使用说明书等必要资料。 (4)培训服务:对于需要进行培训服务的项目应做好培训记录并移交相关培训资料。 (5)其他:对于建构筑物内消防、供配电、暖通等工程分系统进行移交,列明设备名称、数量、位置等。 第三章 移交准备 第七条 基建项目移交管理工作应落实到人,原则上以项目负责人为主,专业负责人为辅,互相协助配合完成项目移交。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移交单位,告知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拟进行竣工验收时间等,提醒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使用单位或使用管理单位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进行移交所需资料收集准备工作。 第四章 移交程序 第十条 现场核实:基建处组织参与移交的各方共同进行现场查验,并按照移交手续清单进清点核实。 第十一条 确认签字:实物核实无误后,由各方在移交手续上签字。交接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在项目正常使用一个月后,接收单位无正当理由未签字,视为管理权限已移交接收单位。 第五章 工程保修 第十二条 保修期限按相应合同约定执行,且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第十三条 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若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附件: 项目移交手续(样表)
基建处 2023年12月5日
常州大学基建处 2023年12月5日印发
附件 项目移交手续(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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